新聞背景:貪污腐敗案件出現了“35歲現象”。最近6年,北京市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受理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超過立案總數的12%,呈現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
危險勝過“59歲現象” 在披露的犯罪案件中,前些年見得較多的是“59歲現象”,而今卻出現“35歲現象”。職務犯罪年輕化的趨勢,怎不令人深思? 無論是“59歲現象”,還是“35歲現象”,犯罪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斂財、撈錢。59歲左右的人,在退休之前,容易產生最后“賭一把”的心態。可是,35歲左右的人,前途無量,理應好好珍惜,卻玩起“火”來,讓人很難理解。 35歲走上領導崗位,走上了人生政治前途的新起點。按理說,這個年齡段的人應該把政治前途看得更重要,是不會隨便違法亂紀、貪污受賄的。可是,由于教育、監督機制的缺乏,導致一些“少年得志”的人飄飄然,以為權力到手,就可以貪圖享樂、為所欲為。抽名煙、喝名酒、穿名牌、開豪車……貪慕虛榮的他們隨意觸及法律的“高壓線”,剛當領導就腐敗,結果身敗名裂,后悔莫及、欲哭無淚。 職務犯罪年輕化,一方面說明,目前的教育機制嚴重缺位。“金錢至上”、“等價交換”等錯位價值觀影響著一些年輕干部,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另一方面說明,對權力的制衡機制還不夠完善,給官員貪腐留下可乘之機,造成國家財產的巨大損失。 古人云:“且欲防微杜漸,憂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惡,明當嚴詔切之,令自為其所。”要防止“35歲現象”,必須從源頭抓起,防微杜漸。對于年輕干部,要“扶上馬”,還得“管全程”:從觀念預防、教育預防、制度預防、監督預防和技術預防等方面著手,把他們列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點對象,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堵住漏洞。否則,不僅“35歲現象”會不斷發生,還可能出現“30歲現象”。
腐敗設防不必針對年齡 “59歲現象”被“35歲現象”取代,檢察院拿出了數字,說明職務犯罪呈現年輕化的趨勢。“××歲現象”容易讓人產生這樣的印象:貪腐偏好與年齡段有一定的對應關系,35歲、59歲左右的干部,貪腐偏好比較高。 研究貪腐偏好與年齡段的對應關系,現實意義并不大。對腐敗設防,不論是重點還是細節,都應該落在有效的制度、科學的機制上來。一些干部晚節難保也好,職務犯罪漸呈年輕化趨勢也罷,根本原因都與監督不力有關。 以目前的腐敗與反腐敗情況來看,立案查辦數字與腐敗的現實情況未必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不是所有的腐敗問題都能暴露或者都能被查辦。很多腐敗分子都在潛伏,一是有些人善于潛伏,二是體制與機制上的某些原因給腐敗分子的潛伏創造了條件。如此語境下我們以立案數字認定“××歲現象”,其科學性讓人質疑。 很難說,人的本質中“惡”或“善”哪一個是與生俱來的。如果我們承認“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種道理,就該相信,任何人一旦擁有了這樣的權力,都存在濫用和腐敗的可能。如果監督是有效的,任何人想腐敗都不容易。如果監督機制是科學的,任何特定人群或任何年齡段的腐敗問題都不足慮,反之,30、40、50等各個年齡段都可能出現腐敗高發的問題。 腐敗問題的“××歲現象”,其實是個偽命題。所謂的“針對預防青年干部職務犯罪的對策”,不能不說是多此一舉。如果我們對腐敗犯罪的預防是有效的,又何須針對“青年干部”?如果總體性預防是無效的,“針對性”預防的“特效”又從何而來? 反腐敗須務實,要力戒形式主義的“花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