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是我國社會人情往來中常見的現象,但在官場上卻異化成為干部腐敗墮落的“炸藥包”。一些官員認為,“紅包”收的都是小錢,不會“犯事”。近日,有媒體報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長謝少清為了把握好“分寸”,專門設定紅包金額底限:每次收受紅包數額控制在5000元以內,超過數額的要退回一些。
無論是落網的“蒼蠅”,還是入籠的“老虎”,透過諸多官員貪腐的案例,人們總能從中看到“紅包”的影子。作為人情世故表達載體的“紅包”,緣何會成為誘發一些黨員干部腐敗墮落的“膿包”?謝少清以5000元為限的“小紅包”心態,或可折射出一部分官員的認知誤區。
“紅包”之所以被當做權錢交易的工具,就是因為被賦予人情世故色彩,大眾化且具欺騙性和隱蔽性。在一些貪官看來,無論是從撫慰自己的自欺層面出發,還是就混淆視聽、應對紀律的角度考量,帶有禮尚往來、情感投資“小意思”的“紅包”,都可以作為順理成章的噱頭與借口。用謝少清的話說,“單位要干事,朋友要應付,生意要照顧”,收受“紅包”就是要苦心經營人脈關系,就算因違規被開除,還有朋友,還可以做生意。由此不難看出,他們對“紅包”的違規屬性其實心知肚明,明知故犯是自有如意算盤。
至于謝少清把每次收受紅包數額控制在5000元以內,將超過的數額退回,更是掩耳盜鈴的認知誤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可依照“貪污罪”的相關規定處罰;“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5000元并非貪官“安全線”和“免罰線”,且犯罪數額認定采用簡單累計的方法,根本難逃懲處。由是觀之,對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貪官,當需補法律課。
官員或以收“小紅包”自慰,或拿往廉政賬戶里打一部分錢掩人耳目,背后都是希冀規避處罰的僥幸心理,其實質是對貪腐危害的認知缺位和對黨紀國法的敬畏缺失。面對銳勢不減的反腐浪潮,一些官員不是就此偃旗息鼓、作罷收手,而是千方百計尋找制度縫隙、窺伺貪腐機會,甚至不惜頂風違紀,這無疑說明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任重道遠。
也許,我們可以完善制度監管、嚴懲違法亂紀構建“不能腐”、“不敢腐”的防范網絡,但要讓干部真正步入“不想腐”的境界,則需加強包括黨性教育、觀念更新、誤區矯正、法制教育等的綜合性措施。“小紅包”誤區讓官員身陷“溫水煮青蛙”的蛻變陷阱,由此衍生出的“紅包文化”更會污染官場生態、腐化干部斗志、滋生“腐敗暗瘡”,其社會危害不可小覷。(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