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曲某,中共黨員,A市建設局局長。
據調查,2013年2至11月,曲某先后11次駕駛單位公車送在B市讀大學的女兒回校。同時,另據調查,2013年1月,曲某為了協調與省建設廳相關處室的關系,到省建設廳所在地花費公款5000元宴請了省建設廳3名工作人員。
分歧意見:
關于曲某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曲某公車私用的行為雖不正當,但不構成違紀。同時,曲某為了協調與上級單位的關系而用公款宴請相關人員,屬于單位招待,也不構成違紀。因此,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種意見認為:曲某公車私用,構成揮霍浪費違紀。同時,曲某到上級領導機關所在地用公款宴請有關人員的行為,也構成揮霍浪費違紀。對曲某行為,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并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曲某兩次行為均構成揮霍浪費違紀,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處理。
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 曲某行為構成揮霍浪費違紀
揮霍浪費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違紀行為包括四種情形:一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二是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三是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四是存在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本案中,曲某行為明顯不屬于上述前三種情形之一。問題的焦點是,其是否屬于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以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的規定,公車私用屬于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同時,根據中央紀委《關于對違反<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的規定,到上級領導機關所在地用公款宴請領導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也屬于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的行為。
本案中,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既公車私用,又到上級領導機關所在地用公款宴請領導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揮霍浪費違紀。
(二)對曲某行為,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處理。
本案中,問題的另一個焦點是,對曲某的兩個行為,是否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的規定合并處理。對此,我們持否定意見。
合并處理的適用條件是,同一違紀黨員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異種行為,即性質不同的行為。而本案中,曲某的行為均屬于揮霍浪費違紀行為,是性質相同的行為,因此不適用合并處理。對曲某行為,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處理。(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